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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秦书保与代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480号原告秦新保,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被告代书明,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新保与被告代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新保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新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新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秦新保负担。审判员  庞红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兰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