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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5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与周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51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代表人唐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鹏(2015)蓟民初字第050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05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振国审 判 员  朱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兰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