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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铧予与周天国,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铧予,周天国,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371号原告张铧予。被告周天国。被告程霞。原告张铧予诉被告周天国、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4日对重庆五星房地产(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被告周天国、程霞因该案已于2015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原告张铧予就本案被告周天国、程霞借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将本案借款列入侦查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故因公安机关对重庆五星房地产(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经立案侦查,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铧予对被告周天国、程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