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联社诉杨有生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有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商初字第568号原告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建设路西三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王亮,男,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聪,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社清资办主任,住林甸县。被告杨有生,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东兴乡红阳村。原告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并于2015年11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现已超过指定交费期限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德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