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279号原告:马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么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