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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279号原告:马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么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