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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2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包群与袁薛飞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678-1号申请执行人:包群,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袁薛飞,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包群与袁薛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