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芳与滁州市开发区长江商贸城醉翁之家快捷宾馆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38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开发区长江商贸城醉翁之家快捷宾馆,住所地滁州市。负责人:贺宗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开发区长江商贸城醉翁之家快捷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芳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11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荣俊审 判 员 王 红审 判 员 杨德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