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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刘鹏、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刘鹏,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60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址:神木县。负责人高建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荣彬,系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宏,系该行职工。被告刘鹏,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县。法定代表人牛引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诉刘鹏、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因被告刘鹏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鹏、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用297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宝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