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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见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见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3040号罪犯李见光,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服刑。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以(2009)滦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见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服刑中因悔改表现突出,经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以(2012)唐刑执字第18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李见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曾受记表扬7次,单项表扬1次,记功1次,记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关于该犯的记表扬、记单项表扬、记功、记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证明,罪犯李见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见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金10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