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汪某、彭某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汪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20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8日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3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同年7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汪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7日经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某、彭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39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某撤回上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3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须兴审判员 贾华斐审判员 宾 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