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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行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华云与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法行初字第00165号原告周华云,男,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新兴村。委托代理人张某(特别授权),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某,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广福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4587-5。法定代表人叶和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彭某,系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职工。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黄龙路55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7610-X。法定代表人何挺,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某,系重庆市公安局职工。原告周华云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已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华云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黄家琴人民陪审员  胡晓蓉人民陪审员  郑玉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