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赵兴高与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高,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262-1号申请执行人赵兴高,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康,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兴高与被执行人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康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赵兴高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27620元(以2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自2014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6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926元,申请执行费4708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许康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1921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华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