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7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耀与张景飞、杨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张景飞,杨玉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773-3号原告:李耀,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景飞,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杨玉和,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与被告张景飞、杨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耀撤回起诉。��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茂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