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某某,男,1987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出于自愿,且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买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