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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昆明天图环境咨询有限公司行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天图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昆明天图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昆明天图环境咨询有限公司行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法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勇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思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