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欧俊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欧俊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913号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荣军路。法定负责人林奇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建光,该公司主任。被告欧俊才。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诉被告欧俊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馨慧人民陪审员 汪奕孜人民陪审员 蓝 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