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文利华与津市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初字第76号原告文利华,广州市瑞仁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言勇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津市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大同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章杰,该市政府代市长。委托代理人鲁文,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利华诉被告津市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文利华于2015年11月6日以“被告已在诉讼期间补充履行了相应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津市市人民政府在诉讼期间,针对原告文利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原告文利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对原告文利华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利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阳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