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保财、张玉星、柴林、孙保珍、史合群、张海平、柴合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保财,张玉星,柴林,孙保珍,史合群,张海平,柴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45-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保财,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玉星,男,汉族。被执行人柴林,女,汉族。被执行人孙保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史合群,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海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柴合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保财、张玉星、柴林、孙保珍、史合群、张海平、柴合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保财、张玉星、柴林、孙保珍、史合群、张海平、柴合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