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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调确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文献、王战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献,王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调确字第84号申请人:李文献。委托代理人:李伟。申请人:王战。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文献、王战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文献、王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2日经曹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战自愿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李文献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25173元人民币。二、履行方式:自行交接(已交接完毕)。三、此事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发生任何纠葛,其他无任何争执。四、其他互不追究。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潇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