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行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袁小梁与彭铃生、阮惠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袁小梁,彭铃生,阮惠香,郑玉忠,福建亚威动力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563-1号申请执行人袁小梁,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彭铃生,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阮惠香,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玉忠,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亚威动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彭铃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小梁和被执行人彭铃生、阮惠香、郑玉忠、福建亚威动力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阮惠香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春小区x幢B-501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0115**)、查封了被执行人郑玉忠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北京都花园x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0108**)。经查,被执行人彭铃生、阮惠香、郑玉忠、福建亚威动力机电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安民初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