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与承德潮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承德潮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德潮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与承德潮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兴隆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利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