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杜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19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6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劲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与朋友李传奎和伍先平(后二人已判决)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零点KTV555K房喝酒。期间,杜某酒后由李某搀扶靠在零点KTV的走廊墙壁,杜某将走廊玻璃损坏,途经该走廊的KTV法定代表人被害人吴某(另案处理)见状,上前与杜某、李某理论并要求赔偿,杜某即用手打了吴某的头部,吴某还手打了杜某一巴掌,杜某被打后开始追打吴某。杜某、李某追至零点KTV酒吧前台时,又开始打砸酒吧的前台。该KTV的工作人员遂上前制止,在制止过程中,杜某和李某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杨隆、魏梦雷、陈某(均另案处理)则对李某的肚子猛踢,致使李某腹部闭合性损伤,小肠系膜破裂。随后李某打电话给正在555K房的伍某甲,伍某甲也来到酒吧的前台持铁勺打砸行为并追打工作人员,并将KTV工作人员被害人周某打伤。吴某见状态开始失控,遂呼叫万华酒店的保安员来维持秩序,并在酒店旁边的小店拿来木棍回到零点KTV酒吧前台,持木棍对杜某、李某和伍某甲殴打至该三人无还手能力为止。2015年1月,被告人杜某与零点KTV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该KTV及被害人周某谅解。2015年5月4日,被告人杜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杜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伍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被损毁的部分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225元(部分物品无法评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杜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奚 少 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瑛书记员 刘惠敏(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