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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运香与武汉市曲口龙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邓四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香,邓四清,武汉市曲口龙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577-1号申请执行人李运香。被执行人邓四清。被执行人武汉市曲口龙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运香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曲口龙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邓四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曲口龙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邓四清现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龚 庆 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