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尹惠堂与王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惠堂,王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尹惠堂。委托代理人:莫灿标,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曼,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王自芳。申请执行人尹惠堂依据已生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654号裁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自芳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自芳户籍所在地在东莞市厚街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654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惠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