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8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立飞与邹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飞,邹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891-1号申请执行人:胡立飞。被执行人:邹军强。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902号胡立飞与邹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1500元,并应负担诉讼费590元、执行费3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58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