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93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