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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吕国平与白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平,白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865号原告:吕国平。委托代理人:方燕红。被告:白纯。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平诉被告白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国平以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国平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