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吕国平与白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平,白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865号原告:吕国平。委托代理人:方燕红。被告:白纯。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平诉被告白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国平以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国平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