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林武文、罗雄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林武文,罗雄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886号原告: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郑榕彬,总经理。被告:林武文,身份证地址英德市。被告:罗雄坚,身份证住址英德市。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武文、罗雄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武文、罗雄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梅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智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