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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林武文、罗雄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林武文,罗雄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886号原告: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郑榕彬,总经理。被告:林武文,身份证地址英德市。被告:罗雄坚,身份证住址英德市。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武文、罗雄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武文、罗雄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梅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智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