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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志平与毕刘刚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平,毕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平,女,1981年7月2日。被执行人毕刘刚,男,1983年9月1日。李志平与毕刘刚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滑上民初字第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毕刘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毕刘刚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毕刘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车辆、房产、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毕刘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志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毕刘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志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滑上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