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与侯德安、刘晓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侯德安,刘晓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217号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刚,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德安。被告刘晓碧。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德安、刘晓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2015年11月12日,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德安、刘晓碧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7元,由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春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