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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8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代诗与重庆宝龙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465号原告何代诗,男,汉族,1956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宝龙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代诗与被告重庆宝龙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何代诗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代诗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