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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丁丽华与昊晟尚品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丽华,昊晟尚品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153号申请执行人丁丽华,女。被执行人昊晟尚品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鄂德福,总经理。关于丁丽华与昊晟尚品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昊晟尚品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昊晟尚品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 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