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恢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寿钦与林凤官、吴世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寿钦,林凤官,吴世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黄寿钦。被执行人林凤官。被执行人吴世虎。申请执行人黄寿钦与被执行人林凤官、吴世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温瑞执民字第351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经恢复执行到案款14261元,剩余案款45739元及其利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1363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