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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运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债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运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惠红,苏明宝,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773-1号申请执行人中运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西区井路3号2号楼489房间。法定代表人吴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交易市场2108A室。法定代表人苏惠红。被执行人苏惠红,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苏明宝,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王府名邸1幢1501室。法定代表人苏明宝。中运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075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惠红、苏明宝、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395.565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中运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人民币14395.5653万元本金及利息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中运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惠红、苏明宝、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07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邢 军执行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博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