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富伟与张宏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伟,张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02437号申请执行人张富伟,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宏勇,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富伟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64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张宏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富伟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24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富伟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