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与绍兴大通范师傅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绍兴大通范师傅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435号元程大厦1302室。负责人徐荐土,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小东,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大通范师傅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大三角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郦友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绍兴大通范师傅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海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