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执证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宝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德立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证字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弄***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马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宪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宝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朝阳八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刘耀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正德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区开发区科技路27好E阳国际****室。法定代表人刘耀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耀辉。被执行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号财富中心写字楼*幢****室。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宝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德立投资有限公司、刘耀辉、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西雁证执字第9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宝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德立投资有限公司、刘耀辉、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767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随时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雁证执字第9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