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铁志与张德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铁志,张德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78号申请人王铁志。被申请人张德阳。申请人王铁志因与被申请人张德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鲁P×××××/鲁P×××××挂重型半挂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德阳驾驶的鲁P×××××/鲁P×××××挂重型半挂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文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