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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铁志与张德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铁志,张德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78号申请人王铁志。被申请人张德阳。申请人王铁志因与被申请人张德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鲁P×××××/鲁P×××××挂重型半挂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德阳驾驶的鲁P×××××/鲁P×××××挂重型半挂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文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