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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瑞兵与张德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德宏,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张瑞兵与被执行人张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德宏名下的银行存款6260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桥头集镇长垱村后张96号。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01194114被执行人:张德宏,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桥头集镇复兴社居委后张组89号。身份证号码342625197209270151申请执行人张瑞兵与被执行人张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德宏名下的银行存款6260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阮全民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陈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