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6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枝江市磊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张金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枝江市磊源商贸有限公司,张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637-1号原告枝江市磊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问安镇向阳街财政所院内。被告张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磊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金平所有的鄂E×××××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磊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金平所有的鄂E×××××车辆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自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 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