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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790号原告梁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