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790号原告梁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