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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董耀风与冯宝龙、杨金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耀风,冯宝龙,杨金明,李德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329号原告董耀风,居民。被告冯宝龙,农民。被告杨金明。被告李德仁,1949年12月1日,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董耀风诉被告冯宝龙、被告杨金明、被告李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协商解决,故原告董耀风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耀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