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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恢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学政与刘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政,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291号申请人王学政,被执行人刘江,干部,王学政申请执行刘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学政依据生效的(2010)辉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651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590元、执行费87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江履行案款74821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辉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