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荣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402号罪犯胡荣霞,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8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荣霞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宣判后,胡荣霞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7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6日交付河南省���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胡荣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抽逃出资罪。2010年9月份,胡荣霞向陆振宇建议并受其委托,以陆振宇的名义在天津成立天津圳宇公司。在公司的成立过程中,为了通过注册验资,2010年9月17日,胡荣霞经人介绍,借用其他公司的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完成验资,9月19日又将2000万元资金全部抽走归还他人。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天津圳宇公司成立后,胡荣霞担任该公司的融资业务负责人之一,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开展融资业务。胡荣霞及其下线从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7月底共吸收1517人协议金额9371万元。扣除返点和先期利息后,实际吸收金额7558.81万元,截止2012年3月份,返还279.69万元,损失金额为7279.12万元。该犯系主犯。2015年8月1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罪犯胡荣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记功。半年评审:2014年上、下半年为良好档次;2015年上半年为优秀档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荣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但案发后涉案赃款未能追回,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且狱内消费偏高,不能证明其确无退赔能力。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尚不足以证明其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荣霞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