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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传利与被告赵术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郭传利,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赵术玉,男,1973年8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传利与被告赵术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传利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郭传利承担。审判员  仲继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