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传利与被告赵术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郭传利,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赵术玉,男,1973年8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传利与被告赵术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传利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郭传利承担。审判员 仲继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