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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委托代理人王习儒,四川通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巴州区将军大道。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刘某某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刘某某逾期未交。本院认为: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