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曹国峰与鸡东县恒达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峰,鸡东县恒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峰,男,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鸡东县恒达煤矿。负责人时术清(系鸡东县恒达煤矿实际投资人)。本院在执行曹国峰申请执行鸡东县恒达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国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000000元,执行费42400元、诉讼费194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