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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恢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军,许世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恢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孙树军,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许世福,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树军与被执行人许世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4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维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