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昌林与方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林,方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626-1号申请执行人:黄昌林,男,汉族,住广汉市兴隆镇。被执行人:方国凤,女,汉族,住什邡市方亭竹园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国凤的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方国凤价值4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