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陈丽清、曾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陈丽清,曾仕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025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家居市场B区19幢。代表人:余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丽,系该银行的员工。委托代理人:黄秀文,系该银行的员工。被告:陈丽清,被告:曾仕军。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陈丽清、曾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丽清、曾仕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991.33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28%计算);2.判令被告陈丽清、曾仕军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期内利息1560.22元、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28%计算)、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按年利率9.52%计算;以1560.22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28%计算);3.判令被告陈丽清、曾仕军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期内利息2975元、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以297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4.判令被告陈丽清、曾仕军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期内利息4278.33元、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以4278.33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28日,被告陈丽清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07607BL20130171号的《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陈丽清人民币30万元的最高贷款限额,允许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周转使用。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包括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借据)记载为准。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利息的,原告有权向借款人计收复利。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陈丽清通过网上银行提取四笔贷款。第一笔借款金额为5.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2月1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52%,逾期年利率为14.28%;借款到期后,被告除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20日外,又于2015年1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3008.67元,之后,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第二笔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3月1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52%,逾期年利率为14.28%;第三笔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6月1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2%,逾期年利率为15.3%;第四笔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2%,逾期年利率为15.3%;上述三笔借款均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20日,之后,剩余借款本息均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陈丽清、曾仕军于198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丽清、曾仕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51991.33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4.28%计算);二、陈丽清、曾仕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期内利息1560.22元、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4.28%计算)和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按年利率9.52%计算;以1560.22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4.28%计算);三、陈丽清、曾仕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期内利息2975元、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以297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四、陈丽清、曾仕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期内利息4278.33元、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以4278.33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陈丽清、曾仕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